「容積移轉折繳代金」制度法源與緣起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於91年12月31日發布,發布以來幾經修訂,容積移轉皆依同法第六條規定1.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2.為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提供做為公共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3.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上述三種土地為容積送出基地。
為了兼顧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權益及解決容積移轉利益失衡問題,接受基地所有權人,除得採用原有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方式辦理容積移轉外,也可選擇以折繳代金方式辦理,代金將由政府以「專款專用」的方式,取得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進一步保障地主權益,亦可使政府能夠更有效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增進公益。
接受基地得以折繳代金方式移入容積,其折繳代金之金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師查估後評定之;必要時,查估工作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其所需費用,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地上權人負擔。
容積移轉代金計算式
計算方式如下:
容積移轉代金金額=(含容積移轉移入之接受基地價格-未含容積移入之接受基地價格)
▻未含容積移入之接受基地價格指容積移入前肢地價,基地容積之評估基礎應包含法定容積、其他都市計畫獎勵容積、都更獎勵容積或海砂屋獎勵容積等「非移入容積部分」,且為實力申請額度,非上限額度。
▻含容積移入之接受基地價格指容積移入後之地價,基地容積率之評估基礎應除包含法定容積、其他都市計畫獎勵容積、都更獎勵容積或海砂屋獎勵容積等非移入容積部分外,加計移入容積部分,且為實際申請額;此亦為接受基地最後審定之總樓地板面積。
▻有關容積移入後地價評估,以土地開發分析法為主,並應參酌比較法或其他方法共同決定之,若無法採用土地開發分析法以外之方法評估,則應依不動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敘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