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的規定,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而除了配偶以外,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等)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另外要注意的是,配偶是與以上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如果沒有各順序繼承人時,配偶才能單獨繼承。
辦理繼承登記時,應先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繳清稅款後取得遺產稅繳納(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並至不動產所在稅捐稽徵機關加蓋無欠繳稅費章戳後,檢附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繼承系統表、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但地政事務所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附)、土地、建物所有權狀、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不動產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辦(臺北市轄區之不動產繼承登記可向臺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如有拋棄繼承者,並應加附拋棄書及印鑑證明(繼承開始在74.6.5以後,拋棄繼承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免附印鑑證明);如有協議分割繼承者,並應加附協議書正副本(正本需按不動產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及全部繼承人印鑑證明。申請人可以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但是不受理以郵寄方式申辦。